2007年10月30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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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安代业主泊车闯了祸
法院:保安的行为是职务行为,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
本报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西法

  虽然合同中没有约定物业管理公司提供为业主泊车的服务,但是小区的保安在实际中却经常为业主做着这样的事,那么万一在泊车过程中损坏了车辆,责任谁来承担呢?昨天,杭州市西湖区法院宣判一起小区泊车纠纷案,法院认定保安代业主泊车的行为是职务行为,因此物业公司要承担责任。
  
  保安代业主泊车损坏了车辆
  去年12月31日晚11点多,杭州桂花城小区的郭先生开着单位的车回家。当时小区内已经没有空余车位,郭先生就把车停在小区西门外,然后把车辆钥匙交给在西门值班的保安魏某,让他在小区内出现空余车位时代为泊车。
  当晚11时55分左右,没有驾驶证的保安张某驾驶郭先生的车辆外出,在路上因操作不当,车辆失控,撞上道路东侧人行道,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。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全部责任。
  事故发生后,小区物业与郭某达成了处理协议,约定车辆的定损以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定损单为准,并由4S店进行维修等,但未果。
  
  保安代泊车是否职务行为
  今年4月,郭某所在单位将物业公司诉至西湖法院,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原告车辆修理费89827元、车辆贬值损失3万元、车辆停车费等损失410元。
  在争议物业管理公司要不要为此埋单的问题上,保安代业主泊车是否职务行为成了争议的前提。物业公司认为,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没有这项服务内容,物业公司没有为业主提供泊车服务的义务,保安为业主泊车是保安的个人行为,不是职务行为。
  西湖法院在判决中认为,桂花城保安代郭某泊车的行为应该属于职务行为。原因是:物业管理合同中虽然没有约定物业公司代业主泊车的服务,但在实际上确实存在这种情况,而物管公司既没有制止这种行为,也未向业主公示其不提供该项服务,业主有理由相信替业主泊车的服务是物业公司的服务延伸,保安替业主泊车虽没有直接的经济利益,但有助于提升物业公司的形象,因此保安的泊车服务行为应认定为职务行为,物业公司要为此承担后果。
  法院一审判决物业公司赔偿车辆损失9万余元。对于原告提出的车辆贬值损失赔偿,法院没有支持。